美國
電子簽名法
美國於 2000 年通過了《全球與國內商業電子簽名法案》(ESIGN),在法律上認可電子簽名的使用。此外,1999 年通過的《統一電子交易法案》(UETA) 目前於 49 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美屬維爾京群島採用。這兩項法律都為電子簽名在美國的有效性和廣泛使用奠定了基礎,以促進商業合約的達成。
法律概要
根據 ESIGN 法案,不得僅以簽名採用電子形式為由,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該法案將電子簽名定義為「電子聲音、符號或流程,附在合約或其他記錄上或在邏輯上與之關聯,並由有意簽署該記錄的人執行或採用」。
根據這兩項法律,只要滿足以下四個準則,電子簽名就會在法律上得到認可:
1簽署意圖 – 各方必須清楚地表明簽署文件的意圖。
2同意以電子方式進行業務往來 – 各方必須表示同意以電子方式進行業務往來。
3簽名與記錄的關聯 – 以電子方式簽署時,用於擷取交易的系統必須保留反映簽名產生方式的關聯記錄,包括時間和日期戳記。
4記錄保留 – 簽署合約的記錄必須留存,並可重製提供給簽署合約的各方。
除外事項
以下文件不建議使用電子簽名:
- 遺囑、遺囑修改附錄和遺囑信託
- 婚姻和收養
- 離婚文件和法院指令
- 委託書
- 抵押合約和某些房地產交易
- 需要公證的文件
Foxit eSign 已設定為遵守該國家/地區所有與電子簽名相關的當地法律。
加拿大
電子簽名法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和電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在聯邦層面認可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電子簽名還透過《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UECA) 在省一級得到進一步支援,該方案可作為電子簽名立法的典範。
法律概要
PIPEDA 將電子簽名定義為「由一或多個字母、字元、數字或其他數位形式的符號所組成的簽名,該數位形式包含在電子文件中、附加到電子文件中或與電子文件相關聯」。
此外,加拿大定義了兩類電子簽名,即「電子簽名」和「安全電子簽名」。安全電子簽名是一種因套用法規規定的技術或流程而產生的電子簽名。它基於非對稱密碼學。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使用安全電子簽名,例如用作證據的文件、印章、在宣誓下做出的聲明和宣告真相的聲明。
無論電子簽名的類型為何,都必須履行簽名的主要功能,即:
- 確保簽署者的身分能夠與簽名相關聯
- 清楚地傳達簽署者的意圖
- 表明同意受文件內容的約束
除外事項
在多個省份,某些文件不使用電子簽名,例如:
- 遺囑和遺囑修改附錄
- 根據遺囑建立的信託
- 委託書
- 所有權憑證
- 票據
Foxit eSign 已設定為遵守該國家/地區所有與電子簽名相關的當地法律。
澳洲
電子簽名法
自 1999 年以來,澳洲通過了《電子交易法案》(ETA),在法律上認可了電子簽名的使用。該法案堅決地承認電子簽名對促進和加快澳洲的商業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概要
根據《電子交易法案》,交易並非因為全部或部分透過一或多個電子通訊方式進行而無效。如果需要某人的簽名,則在滿足以下三個要求時,即視為電子簽名是合法且可執行的,這些要求也適用於每個當地 ETA:
- 使用一種方法來識別簽署者並表明簽署者簽署文件的意圖;
- 所用方法對於通訊目的而言具有相應的可靠性,或經證明可以識別個人並表明其意圖;且
- 簽署者同意所用方法,這種同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根據情況推斷。
除外事項
以下文件不建議使用電子簽名:
Foxit eSign 已設定為遵守該國家/地區所有與電子簽名相關的當地法律。
法國
電子簽名法
作為歐盟 (EU) 成員國的法國遵循 eIDAS,即歐盟關於歐洲市場電子交易的電子識別和信任服務的規定。此外,eIDAS 還加入了法國民法典的補充,特別是第 1367 條,該條例確立了採用電子形式的簽名在法國的有效性。
法律概要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 1367 條,法律行為所要求的簽名可識別作者並表明他或她同意該行為的義務。當簽名採用電子形式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識別流程,以保證其與所附行為的關係。如果假定流程的可靠性,除非另有證明,否則簽署人的身分確信無疑,並在法令規定的條件下保證行為的完整性。
歐盟通過了名為《電子識別、身分驗證和信任服務》(eIDAS)的電子交易法規,該法規於 2014 年生效,法國緊隨其後。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歐盟 27 個成員國之間的數位增長。eIDAS 廢除了之前的法律,即電子簽名指令 (eSign Directive),該法律幾乎不能確保一個歐盟成員國對電子簽名的認可也適用於另一個成員國。從最基本的意義上說,eIDAS 規定「不得僅以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形式或不符合合格電子簽名的要求為由,就否認其在法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可採性。」
在 eIDAS 下,成員國只需全面遵守一套規定。eIDAS 正式認可三種形式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
這是指「附加到電子形式的資料上或與其他電子形式的資料在邏輯上相關聯,並由簽署人用於簽署」。該法規規定,「不得僅以該類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形式為由,就否認其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可採性」。
進階電子簽名 (AES)
該類電子簽名必須唯一地連結到簽署者並且能夠識別簽署者。此外,簽署者還必須能夠使用完全由他們控制並能夠偵測篡改的簽名建立資料。
合格的電子簽名 (QES)*
此表單或電子簽名使用歐盟信任服務供應商的憑證式服務以及合格的簽名建立裝置 (QSCD)。在 eIDAS 下,QES 與手寫簽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除外事項
雖然法國法律沒有規定任何電子簽名無效的合約,但以下文件可能需要傳統簽名:
- 有關轉讓土地所有權等財產權利的文件
- 有關家庭和繼承法的文件(例如,遺囑、婚姻、離婚等)
- 需要公證的文件
Foxit eSign 已設定為遵守該國家/地區所有與電子簽名相關的當地法律。
*Foxit eSign 透過 ZealiD 提供 QES。
德國
電子簽名法
作為歐盟 (EU) 成員國的德國遵循 eIDAS,即歐盟關於歐洲市場電子交易的電子識別和信任服務的規定。進一步規定在德國使用電子簽名的兩項關鍵法律是:
1Vertrauensdienstegesetz (VDG) 或德國信任服務法案,旨在實施 eIDAS 並促進德國電子信任服務的使用。
2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或德國民法典,旨在確定何時可以用電子表單取代書面簽名。
法律概要
歐盟通過了名為《電子識別、身分驗證和信任服務》(eIDAS)的電子交易法規,該法規於 2014 年生效。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歐盟 27 個成員國之間的數位增長。eIDAS 廢除了之前的法律,即電子簽名指令 (eSign Directive),該法律幾乎不能確保一個歐盟成員國對電子簽名的認可也適用於另一個成員國。從最基本的意義上說,eIDAS 規定「不得僅以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形式或不符合合格電子簽名的要求為由,就否認其在法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可採性。」
在 eIDAS 下,成員國只需全面遵守一套規定。eIDAS 正式認可三種形式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
這是指「附加到電子形式的資料上或與其他電子形式的資料在邏輯上相關聯,並由簽署人用於簽署」。該法規規定,「不得僅以該類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形式為由,就否認其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可採性」。
進階電子簽名 (AES)
該類電子簽名必須唯一地連結到簽署者並且能夠識別簽署者。此外,簽署者還必須能夠使用完全由他們控制並能夠偵測篡改的簽名建立資料。
合格的電子簽名 (QES)*
此表單或電子簽名使用歐盟信任服務供應商的憑證式服務以及合格的簽名建立裝置 (QSCD)。在 eIDAS 下,QES 與手寫簽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除外事項
以下文件不建議或不允許使用電子簽名:
Foxit eSign 已設定為遵守該國家/地區所有與電子簽名相關的當地法律。
*Foxit eSign 透過 ZealiD 提供 QES。
英國 (UK)
電子簽名法
英國脫歐 (Brexit) 後, eIDAS 法規被納入英國法律,並由《電子交易的電子識別和信任服務》修訂,形成英國 eIDAS 法規。英國 eIDAS 法規為英國信任服務制定了規則,並為電子簽名的規範和生效建立了法律架構。本法規是歐盟 eIDAS 法規的修訂版,保留了歐盟法規的許多方面,但專為在英國使用而量身定制。
法律概要
與歐盟採用的 eIDAS 類似,英國 eIDAS 法規提供了三個層級的電子簽名:
簡易電子簽名
這是指「附加到電子形式的資料上或與其他電子形式的資料在邏輯上相關聯,並由簽署人用於簽署」。該法規規定,「不得僅以該類電子簽名採用電子形式為由,就否認其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可採性」。
進階電子簽名
該類電子簽名必須唯一地連結到簽署者並且能夠識別簽署者。此外,簽署者還必須能夠使用完全由他們控制並能夠偵測篡改的簽名建立資料。
合格的電子簽名*
此表單或電子簽名使用歐盟信任服務供應商的憑證式服務以及合格的簽名建立裝置 (QSCD)。
除外事項
以下文件不建議或不允許使用電子簽名:
Foxit eSign 已設定為遵守該國家/地區所有與電子簽名相關的當地法律。
*Foxit eSign 透過 ZealiD 提供 QES。